合肥城市绿化管理昨起执行新政

2016-09-02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本报讯昨日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当天上午,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人员在和平广场开展《细则》宣传。记者获悉,《细则》对我市一些绿化指标进行了明确,对老城区绿化施工、移植等也有了更详细的指导。

规划、建设是城市绿化的基础。《细则》明确我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不过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细则》提出应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为保证绿化质量,《细则》提出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临时占用绿地和树木移植的情况。《细则》明确,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必须有绿化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而且,绿地恢复时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

相比于新城区,老城区绿化一般欠账较多。对此,《细则》提出,今后我市将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建成区范围,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则可以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此外,建成区内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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