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园林绿化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2017-02-28


内容摘要:中国文明网


近年来,蚌埠市围绕打造“青山、碧水、靓城、明珠”山水生态型城市的目标,大力推进“绿满珠城”行动,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2015年我市成功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至去年底,我市建成区面积绿地率达34.98%,绿化覆盖率达40.0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03平方米。

今年蚌埠市共有64个公园、游园的树木、绿地可供市民进行认养,有5个新建游园可以进行认建。这些公园、游园主要分布在城市主次干道、街转角等显著位置,包括日报社游园、交通游园、迎湖游园、南岗游园、雪华风荷等57个游园、绿地,还有张公山公园、南山儿童公园(含科学宫广场)、珠园等7个城市公园,以及黑虎山绿地、奋勇街南段游园、东海七村八村游园、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涂山路航华路交叉口游园5个可供认建的游园、绿地。

本着自愿的原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可认建认养一株、多株或一片绿地。如果你想认建认养城市绿地,请到市认建认养办公室(电话:2053936)进行登记报名,明确认建认养要求,包括确定认建认养地点、数量、费用、挂牌内容及标牌样式等。然后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交纳认建认养费用。签署协议后,您就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绿色空间。认养树木一次至少要两株,费用根据树的大小,分为30元、50元、80元三个不同等级。而绿地认养费用按认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一次至少要认养100平方米。认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不仅能收获属于自己的一片绿,市园林管理局还将对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认建认养绿地证书。认养绿地个人出资10万元以上、单位出资50万元以上,可实行公开竞争冠名权,其名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冠名(原则上已建成满3年以上的公园、游园不予重新冠名)。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

蚌埠市依法治绿取得突破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执行。《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是我市获得城市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法规,也是我市强化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抓手。《条例》的出台、颁布与实施把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绿地分级分类管理职责、绿地率规划标准、绿化建设要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和措施、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及标准等内容。此次对“绿化”的立法突出了蚌埠的“地方特色”,主要体现在:

一是体现海绵城市建设对绿化要求。条例对“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作了规定,同时为进一步推进节约型绿地建设,条例规定“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树种,优先选择符合本地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

二是规定了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标准。“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较多的居住区,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比国家规定要高一些。

三是强力推进公共建筑屋顶绿化。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平屋顶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四是实行绿化包保责任制。绿化包保责任制是绿化保护管理责任的必要补充形式,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绿化保护措施,因此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行道路门前绿化包保责任制。

五是体现绿化建设以人为本。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区内住宅建筑周围的乔木不得影响住户通风、采光需求;影响通风、采光需求的,绿化保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修剪”。

六是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

古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宝贵资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从我市具体情况出发,规定了对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实行重点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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